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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事项实行“一次不跑”改革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事项实行“一次不跑”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安全监控中心,省局行政受理与投诉举报中心: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赣府厅字〔2018〕29号)精神,为深入推动“放管服”改革,省局依托食品生产许可电子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化系统),推行全程网办、全程留痕、全程网控的措施,让企业“一次不跑”就能办成事,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经省局局长办公会批准,现将《食品生产许可事项实行“一次不跑”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参照本方案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实施办法,2018年年底前在全省范围内实现食品生产许可事项“一次不跑”的目标。在实施中有关情况,请与省局食品生产监管处联系。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赣府厅字〔2018〕29号)精神,为深入推动“放管服”改革,降度易成本,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我省饮食业的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就省级食品(不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申请人进入电子化系统并在网上实名注册,填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上传食品生产许可的全部申请信息材料。(电子化系统网址:)

  (二)许可申请受理后,申请人通过电子化系统自行打印纸质材料, 纸质材料应与网上填报的电子材料一致。纸质材料一式三份由申请人自行备存,以便现场核查组查验,无需将纸质材料送交省局行政受理与投诉举报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查验后,一份交现场核查组带回,一份交日常监督管理的机构,一份寄送至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受理中心应每日登录电子化系统,查看、接收网上申请材料。在收到网上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即视为默认受理,自动进入下一环节。

  (二)受理中心在收到网上申请后,应当按照省局办事指南的规定,立即对电子申请材料来形式审查。

  受理中心对电子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检查。申请书须由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住所等填写内容应与营业执照一致;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所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类别应当在营业执照载明的营业范围内;营业执照应在有效期内;相关图表应当清晰并按比例标注;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应标注周围道路名称、周围建筑物名称和用途、加工场所与周围环境的距离;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应标注各功能区间的名称、面积及与周围环境的间距;工艺设备布局图应标明车间设备名称、车间设备在加工场所的位置、车间的物流和人流流向;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应包括申请的所有食品的工艺流程、标注工艺流程中的关键控制点及关键控制参数。

  (三)受理中心对电子申请材料审查符合的,应当在收到电子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网上受理通知书或者邮寄纸质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送达回执存档。网上审查不符合的,应当在收到电子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利用互联网在线等方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正后重新网上提交,经审查仍不符合的,受理中心出具网上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者邮寄纸质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送达回执存档。

  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利用互联网在线等方式,即时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网上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四)受理中心网上受理后应当制作许可流程审签表送交省食品药品安全监控中心(省食品与保健食品技术审评认证中心,以下简称审评中心),并通知审评中心进行网上材料的实质审查。

  (一)审评中心应每日登录电子化系统,查看、接收网上已受理的申报材料。指定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审查网上申请材料的种类、内容、填写方式是不是满足规定要求,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补齐补正,对于符合要求的及时制定现场核查方案。

  (二)审评中心应当在许可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组成现场核查组,通知组长及时审阅网上申请材料,并送交许可流程审签表给核查组。核查组组长1名、组员(2~3名),组长由审评中心指定,组员由审评中心在审查员名单中随机选派。组长和组员必须具有总局或者省局规定的相应专业资质的审查员资格。

  审评中心对网上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按规定可以免于现场核查的,由审评中心电话或短信通知申请人将纸质申请材料邮寄至审评中心,审评中心应当作好通知记录。

  (三)审评中心应当通过短信或网络等方式将现场核查通知送达申请人。现场核查通知书应告知开展现场核查的决定、核查时间区间、核查工作程序、申请人注意事项等,但不得泄露核查组成员的信息。

  (四)现场核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具体核查时间由审评中心和核查组沟通后,由审评中心在核查前2天电话通知申请人及属地日常监管部门。核查组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

  (五)现场核查按照总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首次会议时收取申请人的纸质申请材料,由核查组对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合规性进行核查。纸质申请材料应确保与网上申报的材料一致。

  审评中心应制定材料审查规范,由审评中心和核查组共同负责申请材料审查,审评中心对报送省局的申请材料把关负责。材料审查工作贯穿于许可工作的始终。

  (六)申请人应当在许可受理后做好随时接受现场核查的准备工作。现场核查时,企业负责人和生产、质量安全管理等相关人员必须到场,确保生产设备、检验设备处于在用、正常运转状态。申请人不配合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无法进行现场核查的,由组长决定终止核查或者相关项目得分为0。

  (七)现场核查结束后,核查组将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和报告(电子版和纸质版)、企业申请材料(纸质版)送交审评中心。审评中心收到后,将许可流程审签表、审查材料和企业纸质申请材料送交省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一)省局食品生产监管处负责对审评中心汇总报送的材料进行综合审查,确认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记录、审查报告等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二)根据总局的规定,省局食品生产监管处按一定比例对高风险品种、高风险企业、重点专项整治食品、有疑问的申请材料的行政许可,可以再次进行现场核查。省局组织的现场核查结论为最终现场核查结论。

  (三)省局食品生产监管处对材料审查、现场核查或者再次现场核查符合相关规定的,报局领导签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报局领导签批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受理中心在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相关法律文书或者许可证,并按申请书上载明的地址和联系人邮寄送达证书,回执存入许可档案。在电子化系统实行电子证书管理后,由企业自行网上下载电子证书。非经申请人自愿,不可以要求申请人至受理中心现场办理领证手续。

  (一)受理中心、审评中心和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生产许可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具有食品及相关(化学、生物、营养、医药等)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具备食品审查员资格,并经过电子化系统使用的培训。

  (二)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参照本方案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实施办法,2018年年底前在全省范围内实现食品生产许可事项“一次不跑”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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