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鸣丨南宁市弘丰公司“10·18”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结案【掌上武鸣】
时间: 2024-08-15 08:39:23 | 作者: 新闻中心
南武政复〔2023〕65号 关于同意南宁市弘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10·18”道路交通事故结案的批复
关于同意南宁市弘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10·18”道路交通事故结案的批复
南宁市弘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10·18”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委托你局上报的《关于南宁市弘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10·18”道路交通事故结案的请示》(南武应急报〔2023〕19号)收悉。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南宁市弘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10·18”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调查组的《南宁市弘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10·18”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性质的分析,以及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准予结案。
二、同意《南宁市弘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10·18”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关于《南宁市弘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10·18”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请相关的单位认真抓好落实,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2021年10月18日10时51分许,南宁市弘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梁*杰驾驶制动性能检验不合格的桂A9**6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034县道从府城镇方向往城厢镇方向行驶至034县道和农坛路红岭加油站路口处发生一起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造成1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01号)认定事故当事人南宁市弘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梁*杰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通知》(南府办函〔2019〕174号)的有关法律法规,武鸣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城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城区交运局、总工会、市交警支队十五大队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现场勘验、查阅有关联的资料、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梁*杰驾驶制动性能检验不合格的桂A9**6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从位于武鸣区城厢镇的南宁伟彬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运载珍珠棉沿034县道从府城镇方向往城厢镇方向行驶,唐**驾驶南宁176BN号二轮电动车同向在前行驶,双方车辆行驶至034县道和农坛路路口时,唐**驾车横过农坛路往东面的红岭加油站方向行驶,梁*杰驾车在唐**所驾车辆后方右转弯驶入农坛路往东门桥方向行驶,因梁*杰驾车右转弯行驶时未注意仔细观察和避让前方直行的车辆、未提前开启右转向灯提示,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唐**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市交警支队十五大队值班室接到事故报案后,事故中队派员先行到达现场进行勘查。事故现场未造成交通中断和堵塞,未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
1.梁*杰,男,36岁,住址: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驾驶证准驾A2D车型,证号:450122*********519,驾驶桂A9**69重型仓栅式货车,车辆所有人:南宁市弘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吉大道18号安吉新城2-7号三楼,该车机动车强制保险、商业保险均投保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强制保险单单号:PDFA02026商业保险单单号:PDEJ01897。
2.唐**,男,73岁,住址:南宁市武鸣区,驾驶南宁176BN号二轮电动车,车辆所有人:唐**。
南宁市弘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8 (1-1) ,成立于2007年05月28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刘*成,住所为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吉大道1号综合楼1号附楼二楼206室,营业范围:道路货物运输(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具体项目以审批部门批准的为准) ;销售:五金交电、日用百货、机械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桂交运管许可南字5号,营业范围:普通货运。
2.道路情况。事故地点为农坛路,西往034县道,北往坛周停车场,东往红岭加油站,南往东门桥,水泥路面、道路平直、设置有中心防护栏,路面设置有分道标线。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唐**,男,73岁,南宁市武鸣区人,为南宁176BN号二轮电动车驾驶员。
梁*杰驾驶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右转弯行驶时未注意仔细观察和避让其前方直行的车辆、未提前开启右转信号灯提示,唐**驾驶非机动车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致使两车发生碰撞导致事故发生。
1.南宁市弘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在对司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从业人员是否培训合格后上岗无法考证,其中肇事车辆驾驶员梁*杰未经考核合格即上岗①;未按规定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未建立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对车辆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致使安全技术性能检验不合格的桂A9**6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上道路行驶②。
2.南宁市弘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成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严格落实驾驶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培训流于形式,仅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对肇事车辆驾驶员梁*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无法确保培训效果③;未检查发现并及时消除桂A9**6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存在的制动性能、灯光性能不合格等安全风险隐患,致使安全技术性能检验不合格的桂A9**6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上道路行驶④。
1.桂A9**6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所有人为南宁市弘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应负安全管理责任;
2.桂A9**6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事故发生时处于运载货物行驶过程中,属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
综上,经调查认定,南宁市弘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10·18”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通知》(南府办函〔2019〕174)号)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建议对南宁市弘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10·18”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如下处理:
梁*杰,驾驶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右转弯行驶时未注意仔细观察和避让其前方直行的车辆、未提前开启右转信号灯提示,导致事故发生,梁*杰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建议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查处。
刘*成,南宁市弘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⑤。
南宁市弘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⑥。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解决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第(二)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第(五)项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南宁市武鸣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认真汲取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深刻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南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严密防范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一)南宁市弘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及法人代表人,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规定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杜绝安全技术性能检验不合格车辆上道路行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悉知交通安全知识,确保驾驶员安全行驶,同时强化落实安全管控措施,加强运输安全管理,及时排查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二)交警和交通运输部门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汲取教训,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依法监管”的原则。强化路面管控,坚持严查严打,围绕人、车、路、时、天气、行为等要素,加强分析研判,全面精准管控。紧盯农村道路、事故高发、旅游线路等重点道路,以夜间、凌晨为重点时段,重点严查超员超载、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行为。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强信息沟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联合执法工作制度,采取集中执法、集中治理等措施,严厉打击各种交通违法行为。畅通投诉渠道,注重舆论导向,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提供各种交通违法信息,强化投诉热线职能作用,指定专人负责受理、督办和回复,从正面引导社会舆论,形成政府主导、行业监管、舆论监督的交通违法整治机制,共同营造良好的交通运输环境。
(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客货运输企业、站场的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强化日常监督,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完整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及操作规程,组织人员深入辖区与企业负责人、驾驶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责任书,推动辖区客货运输企业、站场逐级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有效地发现生产经营中的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采取有效措施,逐一跟踪落实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多次违法重点车辆及运输单位做约谈告诫。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四)辖区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充分的利用双微平台、报刊、电视、交通安全宣传刊物等大力宣传新《安全生产法》,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传播文明交通常识,曝光不文明交通行为,发布出行路况、天气预报等信息。强化源头宣传,深入学校、社区、辖区客货运企业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巡回宣讲活动,通过讲解互动、发放宣传册、播放宣传片、以案说法的形式,呼吁居民群众和司机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积极传播文明交通理念。组织司乘人员观看交通事故警示教育片等形式,对企业负责人和驾驶人进行面对面地教育和定向培训,重点普及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及超限超载法律知识,讲解其社会危害,使企业切实增强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落实源头管理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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