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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死1伤!作业票代签字被追刑责!

时间: 2024-12-14 14:34:14 |   作者: 新闻中心

  【事故通报】2023年3月10日13时30分许,马鞍山市慈湖高新区安徽金星钛白集团有限公司在进行罐体检修作业时,因施救不当先后造成6人被困罐内。截至18时,被困人员全部被救出,

  近日事故调查报告发布,安全员和一名班长在有限空间作业票上代签字!安全总监、两名安全员等5人被追刑责(其中一名代签字的安全员在事故中身亡)!

  事故警示:现在大部分作业票存在代签、造假等现象,尤其是给负责人、车间主任、项目经理、总工等负责人代签字时,责任十分之重大!请慎重!!!

  在任何环节,都要具有前瞻性,对工作当中未知的风险要进行预判,别一味的顺从他人,要学会保护自己。

  代签字有可能会被直接追究刑事责任。代签、伪造作业票十分常见,很多人认为这只是小事,如果你现在正在做着代签的工作,正好遇到了这类不合理要求、想直接拒绝又不知道怎么来开口,请把这篇文章转至朋友圈,义正言辞的宣布:“代签非小事,如果你不能替我坐牢,那么就别要求我代签”!!!

  虽然此现状一时之间难以改变,就算难于上青天,我们也要表明自己态度,并且适当的保护自己。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并且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生产经营单位可设为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新安法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负有“组织并且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的职责,要求以上机构和人员充分的利用自身专业相关知识和技能,做好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危险源的发现、辨识和评估工作。

  《安全生产法》第46、59条,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检查和报告义务:

  第4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该依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做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第59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意味着投入和另外的成本增加,不可避免地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当有关负责人不立即处理其报告的安全问题尤其是重大隐患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大多无可奈何。

  为了真正地发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作用,推动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扎实开展,赋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越级报告的权利十分必要。本着这一思路,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在有关负责人不立即处理的情况下,有权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依法进行处理。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七项基本职责,如不能较好履职尽责,出了安全事故就要因失职渎职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安全管理人员须认真学习安全法律和法规标准,在实际在做的工作中善于发现隐患,通过不断“查找隐患”—“隐患整改”—“消除隐患”,PDCA 循序渐进,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阶段,以杜绝任何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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