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高校食堂红烧鸡被检出亚硝酸盐 究竟是怎么回事?
此前,江苏省食药监局通报2018年第2期食品抽检结果为,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第三食堂)销售的红烧鸡中,亚硝酸盐(以NO2-计)检出值为20mg/kg,标准规定不得使用。据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相关负责的人介绍,海州区市监局是2017年11月21日来院告知上述初检结果的,“同时,我们便向市监局申请了复检。3天后,市监局口头告知称,亚硝酸盐没有超标,并无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不过,这份书面的核查情况说明则是在近2个月后,也就是今年1月16日出具,原因是“2018年1月14日相关新闻媒体报道后,学院立即向海州区市监局申请给予复查结果书面说明。”那么,市监局的“复检”结果为何会与国家食药监抽检结果不一致?该校三食堂红烧肉的“亚硝酸盐”指标究竟合格与否?1月17日,江苏省食药监局有关人员对新闻记者表示,连云港海州区市监局的检查行为并不属于“复检”。
而是属地管理的“核查”。据他介绍,根据“谁抽检,谁复检”的原则,“复检”申请应当由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在7天内向抽检部门提出,而不是向当地市监局提出复检申请,“我们并未接到该学院对抽检结果的异议表示,他们没申请复检。”而当地市监局的“核查”指的是,“接到上级部门的抽检不合格告知后,属地的市监局会前往进一步调查,具体问题到底出在哪儿,比如亚硝酸盐的来源,最终怎么样处理等等。”
该相关负责人说。关于红烧肉中检出的亚硝酸盐来自于哪里,这一点十分关键。“是餐饮环节主动添加的,还是食品工艺中,作为添加剂带入的?两者定性是不同的。”连云港海州区市监局餐饮服务监管科李姓负责人向新闻表示,前者违反了《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2012年第10号公告》“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的条款;
而后者则在一定情况下是被允许的。该负责人说,该局在现场核查过程中未曾发现该食堂食品加工经营过程中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第三食堂在餐饮服务经营过程中按照规范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食品原辅料索证索票等材料齐全。“在核查过程中,我们也询问了厨师和食堂负责人,没有查到食堂使用亚硝酸盐,后来看到一瓶只剩下30ml的黑胡椒汁调味料,拿回去检验测试发现,确实含有亚硝酸盐。”
该负责人说。所谓的“一定情况下允许使用”,据一位业内人士介绍,是指亚硝酸盐作为一种防腐和护色的食品添加剂,在预制肉制品和熟肉制品等工厂制品中是允许使用的,而在其他食品中是不允许添加的。“简单来说,就是食堂自制的菜是不能添加的,而向市场购买的肉制品允许添加。”江苏省营养学会副理事长袁宝君曾在受访时表示,厨房里不允许使用亚硝酸盐,仅允许在酱牛肉制肉当中使用。
“像普通的红烧的食物当中不允许使用,亚硝酸盐本身有两大作用,一个就是防腐,第二就是发色,让肉纤维变红,让肉看起来比较新鲜。亚硝酸盐是一种致癌物,主要是对胃癌有影响。”对比两次检查结果,新闻注意到,无论是初检还是后面的核查,“亚硝酸盐”检出值都一样,为20mg/kg。只不过,在对这一检出值的认定上,国家食药监局和海州区市监局出现了不一致国家食药监局认为“标准规定不得使用”;
而海州区市监局认为,“亚硝酸盐系调味料加工带入,未超过30mg/kg的标准值。”上述业内人士认为,上述超标与否的认定差异,源自于两部门所执行的标准不同。国家食药监局的认定标准是《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2012年第10号公告》,餐饮环节不得使用,因此只要检出,便违规。而海州区市监局的认定依据则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亚硝酸盐30mg/kg的标准值。
因此,20mg/kgde检出值并未超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规定,作为护色剂和防腐剂的亚硝酸盐应用限制范围有,腌腊肉制品(如咸肉、腊肉、板鸭、中式火腿、腊肠),酱卤肉制品类,熏、烧、烤肉类,油炸肉类,西式火腿类,肉灌肠类,发酵肉制品类,肉罐头类,最大使用量为0.5g/kg,残留量不得高于30mg/kg。
那么,食堂红烧肉中检出的亚硝酸盐是否适用于上述添加剂使用标准?上述业内人士认为,这一点还需要明确。此外,按照市监局的核查结果,亚硝酸盐是由工艺流程中“黑胡椒汁调味料”带入,那么,调味料中是否允许添加亚硝酸盐?调味料所带入的亚硝酸盐又是否会达到20mg/kg这一并不算少的量?这些都需要当地市监局给出解释。连云港市海州区市监局餐饮服务监管科李姓负责人表示。
该份情况说明只是初步判定,详细情况还在调查中。另外,关于该校五食堂被抽检出油条中“铝的残留量”超标一事,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表示,经连云港市海州区市监局调查,为第五食堂采购人员从无证经营摊贩处购置油条所致。连云港海州区市监局对康达学院第五食堂罚款五万元;并对涉事的无证经营油条摊点移送公安机关另案处理。同时,就此次食品安全生产事故。
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学院做出如下处理决定:取消合同终止后下一轮南京博硕餐饮公司(第五食堂经营主体公司)优先续约权。给予南京博硕餐厅公司壹万元整经济处罚金并停业整顿。全院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要求各食堂举一反三、自查自纠,坚决不允许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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