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超市卖过期一个多月的火腿肠 补偿顾客一千元
购买了两包火腿肠,其间一包现已过期,这让瓯海的程先生很不高兴,“幸亏发现了,否则就都吃进肚子里了。”日前,程先生拿着购物小票和过期火腿肠到瓯海区商场监督管理局新桥所投诉,经调停,终究获赔1000元。
据程先生说,他的这两包火腿肠是在瓯海区新桥大街某超市购买的,回家后发现其间一包火腿肠标示的出产日期为2015年5月25日,保质期为120天,现已过期一个多月。
在接到投诉后,新桥所执法人员立刻核对陈先生供给的购物小票和火腿肠,确认是该超市出售的过期食物。依据新《食物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出产不符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或许运营明知是不符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顾客除要求补偿相应的丢失外,还能够向出产者或许运营者要求付出价款十倍或许丢失三倍的补偿金;添加补偿的金额缺乏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终究,在执法人员的调停下,该超市补偿程先生1000元,一起也表明将立刻进行整改,根绝此类事情再次发生。
执法人员表明,“千元保底补偿”是本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食物安全法》的亮点之一。这一新增的亮点内容,不只促进商家愈加留意食物安全,也加大了对消费的人的维护和对违背商家失期赏罚的力度,从必定层面上提高了顾客的消费决心。